
388期-【特別企劃】農有保,好險!-國外發展農業保險之經驗與啟發
國外發展農業保險之經驗與啟發
撰文―楊明憲
農業保險起源於西歐國家,其中以對農作物的冰雹災害保險為開端,例如德國於18世紀,即有以農村互保協會承保農作物冰雹災害保險。
2015年我國第一張農作物保單高接梨問世。因緣際會,在2016年因農業遭受霸王級寒流、尼伯特颱風、美蘭蒂颱風,以及梅姬颱風相繼侵襲,促使政府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因此在2017年有關芒果、釋迦、養殖水產、水稻、石斑魚、禽流感等保單陸續推出,至今已有42張不同險種的保單,涵蓋27個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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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展農業保險之經驗、改革與模式
#歐盟
歐洲各國的農作物保險現況有相當的差異,有些是由政府補助,有些則是純粹民間資金運作。
基本上,歐盟大部分是傳統的保險計畫,主要是單一險種、複合險種(combined insurance)或產量保險,各國的保險市場主要掌握在少數兩家或三家保險公司手中,而各個國家的農業保險發展,主要與各國的需求(即風險等級)及政府經濟支持有關。
#加拿大
加拿大的農業保險,主要由省政府的公共保險代理商來引導,每年可獲得來自聯邦及省政府的補助,約占保費的66%。加拿大農業保險體系係以農作物保險基金為核心,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中央聯邦政府及各省政府的撥款補助,以及省農作物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
各省農民直接向省農作物保險公司投保,並由聯邦政府與省政府作為該省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再保人,最後並由聯邦再保基金作為最後危險承擔者,故加拿大辦理農業保險為典型的「公辦公營」模式。
#美國
美國初期是以針對多種自然風險的多重災害險為主,以保障每公頃產量,即產量保險。但隨著市場開放與貿易自由化,美國從1996年開始逐步試點發展作物收入保險,並於2003年開始在全國普遍推廣,目前收入保險已成為投保面積最多的險種。
1980年代以來,美國農作物保險演變為政府支持下商業保險公司運行的公私合作模式。
#日本
農作物保險從1938年開始實施,在1947年將原有的《農業保險法》與《家畜保險法》合併成為《農業災害補償法》實施迄今。有關農民參與投保,制度上設計有自願和強制兩種方式,係依保險對象及農場規模而定,對於稻米、小麥、大麥等主要作物即採強制保險,但若農場規模未達最低面積者則採自願保險;而牲畜、果樹、牧草、桑蠶及溫室等均採自願保險方式。
#韓國
韓國的農作物保險制度是2001年隨著通過《農作物災害保險法》而建立。營運模式為公民營合
辦,並有政府大力支持。農作物保險是由農協中央會(National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Federation,NACF)承保,NACF將保單再以配額方式由6家韓國民營保險公司再保。若賠付率超過110%到150%之間,則轉投國際再保市場。韓國政府是最後的再保者,承擔所有賠付率超過15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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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經驗之啟發與精進
我國農業保險在2017年起積極擴大辦理以來,目前已有42張不同險種保單及涵蓋27品項,依面積覆蓋的整體平均投保率而言,由2017年的5.79%提高至2022年10月的52.3%。顯然的,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上所扮演的角色已益加重要,農民與農會對於農業保險討論度也增加,然而對保險的正確觀念建立與認知仍需要時間,尤其是經由投保行為的抉擇,與獲得理賠之後對於保險的信心,尚待時間發酵。
雖然政策性保險可使農民收入獲致更有效的保障,惟因投保率仍偏低,難以看出對主要產地或單位面積的收入保障,惟因目前農民投保率仍偏低,保險市場的供需仍存在差距,表示農民對於保險觀念仍待加強,如何由傳統的依賴補貼轉換為繳納部分保費之自助人助方式,以及保單在保費與理賠設計如何符合農民需求,均要不斷調整改善。因此,建議後續仍應積極推廣宣導,以提高投保率為最主要目標,方能使農業保險真正嘉惠農民。
惟對於農民因產量基差風險的理賠疑慮,仍宜持續精進農情調查,建議針對不同產季、慣行或有機不同栽培方式,皆有不同的產量資料,以貼近實際生產情形。
未來農業保險的收入保障,可進而轉變為所得保障,而且是不分個別農作物的農場所得保障,如此將是農業保險與農業政策改革的未來努力方向,在無後顧之憂且所得不亞於非農業部門的情形下,可望吸引更多青農願意投入農業的長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