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2期-【特別企劃:連枝同氣 共存共榮】用心,守住初衷
以照顧好農民為主要任務
用心,守住初衷
撰文—余世芳
探討三級農會間的關係,農委會輔導處陳俊言處長首先表示,各級農會都是依據農會法設立人民團體,並在農會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範下運作,再依行政層級區分為鄉(鎮、市、區)農會、直轄市與縣(市)農會與全國農會,而目前三級農會的制度設計是完備的。
雖然農會是高度自治的人民團體,但也需依循相關法規的規範。當前農會在經營上都要積極行銷農產品、發展經濟事業並辦理金融與保險業務,以一個經濟體的模式進行發展,陳處長認為這個方向是正面且值得肯定,因為這都是回歸到農會法第一條所揭示的宗旨,這也是農會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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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言處長 |
用法規賦予輔導實權,需回歸成立宗旨上思考
農會法第一條明定農會的宗旨是「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因此除了發揮經濟功能外,與日本農協相較,陳處長表示台灣農會有一個特殊之處,即政府與農會之間有緊密的鏈結,政府的許多政策諸如農民退休儲金、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等,會透過農會去宣導與執行,這是農會法賦予農會的任務,發揮好這個功能,是照顧農民最基本的工作。
陳處長再再強調農會法第一條,即著眼於上下級農會之間該如何合作,也需回歸到成立宗旨來思考。
依法,上級農會有輔導下級農會之責,農會法第8條也賦予農委會訂定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辦法,但是否要恢復過去改進台灣各級農會暫行辦法中,用法規賦予上級農會對下級農會的人事、事業有評議與核准的實質權力,陳處長認為台灣已是擺脫威權而邁入民主化的時代,各級農會都是高度自治的人民團體,這是必須予以尊重。上級農會能不能履行應有的輔導責任,重點在於能否基於宗旨發揮應有的功能。
陳處長表示,站在第一線面對農民的是基層農會,當它發展經濟事業時會因為本身財力、人力與專業的不足而受到限制,此時即仰賴上級農會能發揮統合的功能克服不足之處或進行跨區域的整合。
譬如該區域以生產食米為主,縣級農會可以協助提高品牌知名度、開發加工技術與拓展銷售管道,而不用依賴公糧收購。區域內次級的農產品或產量過剩,可以協助農產加工。農產品的產地收購價被盤商刻意壓低時,可以統合區域內的農會協助提高收購價格。由縣級農會出面成立人力團,解決區域內缺工的問題。上述這些在現行制度的架構下,縣級農會就能出面統合,且已有縣級農會做得很好。
" 三級農會間如何形成更緊密的系統,
這不是制度或法規的問題,是運作與執行的問題。"
農會之間的合作,可思考建立物流體系的可行性
三級農會間如何形成更緊密的系統,陳處長認為這不是制度或法規的問題,是運作與執行的問題。上級農會的會員代表及理監事都是來自於下級農會,也是地方的意見領袖,對於當地農業問題都有充分的了解與掌握。只要上級農會能發揮應有的功能,下級農會就會有向心力,彼此之間的緊密關係是要在多面項良性互動而來。
三級農會系統需要更活絡精進,陳處長認為提升農會員工整體的素質才是現階段的重點,如何改善現行考試制度以及進行人事進用與晉昇制度的變革,落實為農會舉才的目標,進而帶動整體的發展,值得思考。另一方面,鑑於前陣子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消費者對於農產品宅配到家的需求大增,卻因此衍生出物流無法配合造成品質劣變與客訴增加的爭議,陳處長建議,農會系統應思考由自己建立物流體系的可行性,統合各級農會資源與服務據點,拓展商機。陳處長再次強調,大家投入到農業行列裡,農民就是要照顧好的頭家,在農會法宗旨下,只要有心且用心做事,可以做很多為農民謀福祉的事。